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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拟支持自动驾驶汽车跑网约车 车辆方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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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7-10 14: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时的责任和处理进行了相关规定。



    ·需配备驾驶人或(远程)安全员

    《意见稿》规定,利用自动驾驶汽车开展创新活动,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驾驶人或(远程)安全员。

    驾驶人或(远程)安全员在创新活动期间应当监控自动驾驶汽车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发现自动驾驶汽车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者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接管时,及时接管自动驾驶汽车,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或事故如何处理

    自动驾驶汽车上道路行驶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认定。

    车内有驾驶人的,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理;车内无驾驶人的,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

    自动驾驶汽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车内有驾驶人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车内无驾驶人的,(远程)安全员应当立即报警,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对于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

    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未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现行规定承担责任。

    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属于自动驾驶汽车一方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向受害者进行赔偿后,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等进行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自动驾驶汽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同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取得临时牌证的,应当按照要求放置、粘贴车辆号牌或者车辆标识;经市公安交管部门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二)在发生故障、不适合自动驾驶或者有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时,驾驶人或(远程)安全员开启危险警示灯、行驶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或者采取降低速度、远程接管等有效降低运行风险措施。

    ·通行区域、道路和提出申请

    自动驾驶汽车通行区域、道路的具体范围,由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按照确保安全、方便管理的原则,结合自动驾驶相关技术和产品发展、通行影响、社会意见等因素初步拟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支持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完善的区域全域开放,分阶段、按片区开放重点应用场景。

    开展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的企业依照规定向市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并取得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方可在规定的区域、道路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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