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层面上看,在国际司法合作中,中国和英国同属“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简称 FATF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Laundering)成员,在FATF的“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40条建议》(2003)”的规定:在反洗钱的国际司法协助、引渡中,建议一方不以犯罪行为涉及财政事务、金融机构保密等为理由拒绝执行司法协助。在国内司法实务中,中国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明确规定了办案机关向外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时,应当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经其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通过外交部向目标国提交司法协助请求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