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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宝着火致房屋受损被判赔偿12.1万 租客:远超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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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陕西咸阳市民杨女士向红星新闻记者反映,其于2024年7月将位于咸阳市秦都区锦绣观邸小区的房屋租赁给房客许某某后,2025年1月7日该房屋发生火灾,受损严重。事后杨女士曾要求许某某赔偿损失,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杨女士随即起诉至法院。



杨女士房屋火灾后的现场

一审判决后,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许某某赔偿12.1万余元,但截至目前其仍未支付。3月3日,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杨女士表示,去年9月她已向秦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仍然没有获得批准。

红星新闻记者获得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在秦都区法院认定的事实中,2025年1月7日16时许,涉案房屋发生火灾。咸阳市秦都区消防救援大队接警后出警处置。2025年1月14日,该大队作出“秦消火认字〔2025〕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后经复核,于2025年2月24日作出“秦消火重认字〔2025〕第0001号”《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该认定书载明:起火时间为2025年1月7日16时30分许,起火部位为涉案房屋客厅西南角,起火原因为客厅西南角贵妃椅上充电的充电宝发生电气故障着火引燃沙发等可燃物蔓延成灾。火灾造成过火面积10平方米,烧毁、烧损部分家具家电,直接财产损失约为116660元。



房屋内一片狼藉

在庭审中,许某某对该数额提出异议,主张财产未折旧、价格虚高,法院认为,该数额系消防主管部门在调查后核定的直接损失,在没有其他评估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是认定本案损失的重要参考依据。许某某并未提供证据以反驳消防部门的核定结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025年8月13日,秦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许某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女士直接财产损失116660元及租金损失5125元。但杨女士说,截至目前许某某仍然没有支付这笔费用。

2025年9月16日,秦都区人民法院出具了《判决生效证明》,显示原告杨女士与被告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25年8月13日作出(2025)陕0402民初32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于2025年9月2日生效。



该判决已于2025年9月2日生效,图为法槌

3月3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许某某,他告诉记者当时其代理律师告诉他赔偿金额预计在6000元左右,但判决结果出来之后与自己预料中的金额差距过大,因此一直未能支付。“我也不知道咋回事,我问一下律师,看目前是咋弄。”之后,红星新闻多次致电许某某,电话均未能接通。

杨女士说,去年9月份她已经向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但是目前为止都没有接到对方可以执行的回复,按照要求邮寄的相关材料也没有下文。

同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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