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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售野生斑鸠 法院责令赔偿生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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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8 15:2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捕几只鸟也能触犯刑法?收几只斑鸠,也须承担生态赔偿责任?近日,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孙某某因非法猎捕野生斑鸠,不仅被判刑,还须连带赔偿数万元生态损失。

  2025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在滕州某村河边,使用钢管架设“粘网”非法猎捕野生斑鸠,其中一部分以每只20元的价格出售给袁某某(另案处理),获利三千余元。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多只剩余活体斑鸠。经鉴定,涉案斑鸠为火斑鸠和珠颈斑鸠,均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保护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本案中,滕州法院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责令赔偿、公开道歉等方式,竭力修复非法狩猎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造成的损害。鉴于其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失,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同时判令孙某某及收购者袁某某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并在主流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目前,被查获的活体斑鸠已经移交野生动物救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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