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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A的预防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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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6-7 12:0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诗清从行政法与刑法视域下总结对发布非法PUA信息的规制,根据《网络安全法》第46条的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从目前网上的信息和曝光的新闻来看,网络上的PUA组织及其成员表面上以兜售PUA课程为幌子,其实质上传播、教授的内容是:如何通过伪装和掩饰自己的身份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如何通过暴力征服的方法(如扇对方耳光)摧残对方的自尊而达到让对方情感崩溃的目的等。执法和司法机关不能因为上述行为杂糅着情感的色彩和披上恋爱的外衣就认为其属于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上述行为完全满足“个人和组织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条件,符合《网络安全法》第46条之规定,在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可以处拘留和罚款等治安处罚。

    PUA当中的“自杀鼓励”行为同样也需要从刑法进行规制。行为人使用PUA的“自杀鼓励”诱导女性实施自杀行为并且出现了死亡结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容置疑。具体而言,行为人使用PUA通过欺骗、引诱等帮助、教唆他人自杀的方式,强化他人的自杀意图或者使本来没有自杀决意的女性产生自杀决意,此行为给女性的生命带来了威胁,因而产生了对死亡结果发生的阻止义务。正是由于PUA操纵者未履行因先前行为所产生的救助义务,他人的生命在自然终结之前被人为地了结,行为人先前的帮助、教唆作为和后面消极的不作为与最后死亡结果间具有不可否认的因果关系。另外,PUA操纵者对自己的帮助、引诱行为可能会导致女性死亡是有认知的,无论其是希望亦或是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均具备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

    为进一步实现对网络PUA的治理,需要(一)从共同治理原则的角度看网络 PUA现象。PUA主要以互联网为传播途径,平台互联网招募导师和学员,导师 线上线下提供教学视频及教材,导师和学员还建立有不同形式的讨论群组,如微博、微信群聊等。《网络安全法》坚持共同治理原则,要求全社会共同参与网络安全治理工作,去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二)倡导优化协调机制,完善网络安全监管举措,进一步明确网络PUA的违法治理目标。《网络安全法》中的第七和第八条分别表明了我国在网络空间的态度及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规定了它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表达了我国的网络空间治理诉求。(三)进一步明确违法惩处力度。涉嫌网络PUA违法行为的学员们将目标女性和已得手女性分别称作“猎物”、“宠物”,并一起讨论“狩猎”的经验得失。该行为物化女性,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一方面,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另一方面,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应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遗憾的是,由于网络PUA加入了情感的包装,“情侣”关系让受害者维权艰难,许多受害者选择了沉默,许多PUA的行为难以用法律手段界定,在法律适用、取证等方面存在困难,使此类违法行为人吞舟是漏,不以为意。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严肃法律的权威和实施,应当明确违法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有效的措施提高处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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