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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警察身份招摇撞骗,男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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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7-10 13:4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莱西法院审结一起招摇撞骗犯罪案件,被告人李某因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钱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案情介绍

    李某,系无业游民,1990年至2014年,多次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4年3月,李某曾因冒充警察与他人谈恋爱,骗取他人财物,以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2015年8月刑满释放的李某没有选择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谋生,而是“故技重施”,私自购买了警服、警用标志以及手铐等警用器械,故意在公共场合身穿警服、携带手铐来表露自己的“警察”身份。经熟人介绍,李某认识了张某,并使张某对其“警察”的身份深信不疑。

    2023年5月,张某等3人谎称能够帮助案外人王某处理一起刑事案件,收取王某“办事费”7.9万元,并拿出其中5000元“好处费”给了“警察”李某,因张某等人长时间未给王某合理答复,王某察觉被骗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部门经侦查,将冒充“警察”的李某缉拿归案。李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还部分钱款,张某等3人也因诈骗罪获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且应从重处罚。鉴于李某具有坦白情节,考量其自愿认罪认罚、部分退赔、有犯罪前科等罪前、罪后表现,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因张某向李某给付钱款的行为系为实现非法目的而实施的违法行为,对于李某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冒充人民警察实施招摇撞骗行为不仅败坏了国家机关威信,更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公正、廉洁的形象,社会影响极坏,应当给予刑事处罚。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要通过正当渠道解决,不可心存侥幸、轻信对方的“办事承诺”。如在生活中遇到自称是人民警察、军人、司法人员等身份的人,应当认真核实对方身份,不要回应其索财要求,谨防落入不法之徒精心编造的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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