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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行分行行长向企业借款1200万补"坏账" 被终身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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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4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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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1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诸多案例来看,以贷还贷,始终是银行业难以根治的顽疾。

    日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官网披露,时任某国有大行白城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李润和,因为多项违规事项被终身禁业,多名同事也遭处罚。今日,财联社记者查询发现,李润和卷入“以贷还贷”事件,向企业借款1200万以还清其他“坏账”,导致所在银行被企业起诉。不过,法院一审裁决银行需偿还300万(900万此前已经法院执行),但近期再审结果公布银行无需赔偿。

    一分行行长被终身禁业 多名同事也被处罚

    10月30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官网披露,李润和对某行白城分行贷前调查不尽职,交易背景审核不到位,致使贷款资金被挪用;内控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员工违法犯罪行为事项负有责任, 被予以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的处罚。



    图为相关处罚信息公开表

    此外,时任某行通榆支行党委书记、行长杨明,因为对白城分行制作虚假贷款资料,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内控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员工违法犯罪行为事项负有责任,被禁业20年。

    时任某行通榆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朱明,对白城分行制作虚假贷款资料,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负有责任,被禁业10年。

    时任某行通榆支行科员刘长伦,对某行白城分行制作虚假贷款资料,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负有责任,被禁业10年。

    案涉行长卷入“以贷还贷” 为解决逾期贷款铤而走险

    财联社记者查询发现,李润和、朱明等人被罚的事由并不简单。

    据权威资料显示,2017年8月,朱明任通榆某行副行长主持该行工作,李润和任某行白城分行行长。彼时,通榆县鸿瑞食品有限公司在通榆某行贷款1200万元到期,公司无力偿还,该笔贷款如果逾期无法偿还,朱明与李润和作为行长应负领导责任。



    副行长朱明亦被处罚,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十年

    此后,二人找到吉林省吉运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吉运公司)法人代表郑海峰,希望借1200万元给鸿瑞公司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即通榆县鸿瑞食品有限公司的贷款)。

    吉运公司方面表示,因郑海峰和鸿瑞食品没有往来,也不熟悉,所以不同意借款。但李润和、朱明提出,他们会给公司出具借款协议书,并代表银行承诺短期内会还款。

    “因为他们是市县两级农行行长,并且市级行长贷款审批权限是2000万,并同时保证此笔贷款替企业还款给银行之后,再重新发放此笔贷款,用于偿还我公司1200万元借款,郑海峰出于信任李润和、朱明是某银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如果出现问题应该由某行承担责任和偿还,所以同意借款。”吉运公司方面这样表示。

    2017年8月29日,吉运公司按照李润和、朱明指示将1200万元人民币汇入通榆县鸿瑞食品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账户,后者又将资金转入某行账户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但是,此后银行未能给鸿瑞公司继续贷款。

    企业起诉银行讨要300万 法院一审认定银行担责二审反转

    据了解,后续吉运公司多次交涉后,2019年3月28日,朱明、李润和代表通榆某行为其出具了还款承诺书,定于2020年6月1日之前偿还900万元,2021年3月1日前偿还300万元,如到期未还,支付借款期内央行基准利率的利息。签订该还款承诺书时,李润和已调离白城某行,朱明也已经调离通榆某行。据悉,900万元后经法院判决并执行,但剩余300万元逾期未还。

    法院一审指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根据现有证据,吉运公司和通榆某行主持工作的副行长朱明、白城分行行长李润和之间的借款行为确为事实。在李润和二人出具借款协议书的前提下,吉运公司将1200万元现金汇入鸿瑞公司账户,鸿瑞公司亦将该款偿还了银行贷款。可以确认双方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借款事实成立。

    法院一审认为,朱明当时系通榆某行负责人,李润和系白城分行负责人。作为相对人的吉运公司及法人,在主观上有足够理由相信行为人代表的是某行。由于该借款行为是为偿还欠银行贷款,吉运公司一方作为出借人其行为是善意。故此,朱明、李润和的行为代表通榆某行,银行方面需按借款协议书及还款协议书偿还借款。

    不过,2024年3月,上述案件的最新法院审理结果发布,本案结果迎来部分反转。银行方面指出,上述还款承诺出具于2019年,朱明早已不在通榆某行工作,系个人行为,不能代表、代理通榆某行。



    法院二审认定银行不需承担还款责任,图为法槌(资料图)

    法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通榆某行应否偿还原审吉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李润和、朱明应否承担还款责任。经查明,2020年末,吉运公司、李润和、朱明再次签订还款承诺书,以李润和、朱明代表通榆某行向吉运公司借款并将签订时间更改为2019年3月28日,即李润和在白城任职期间。李润和、朱明2020年末代表通榆某行签订还款承诺书的行为因未经授权,事后通榆某行亦未进行追认等,法院对其二人代表通榆某行借款的行为不予认定,其借款行为应为二人共同借款,通榆某行不承担还款责任。最终裁定,李润和、朱明需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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